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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11    浏览:

一、监管对象

注册在宜昌市行政范围内,已取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的所有建筑业企业。

二、监管内容

对企业是否满足现有资质标准要求进行检查,主要包括企业资产、设备设施和主要人员等。

三、监管方式

(一)定期检查。加强对所有注册在宜昌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的日常监管,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确定检查对象,利用宜昌市智慧城建系统等平台采用线上核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分批次全覆盖进行检查。

(二)专项核查。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资质申报中弄虛作假或在定期检查、日常巡查及受理投诉、举报工作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实施的专门监督检查。

(三)事后核查。对审批权限范围内(含湖北省住建厅委托审查的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后核准通过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在核准公告发布后3个月内,通过宜昌市智慧城建系统等平台进行随机抽选,重点对企业的承诺事项进行核查。

(四)异常标记。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人员、工程师、技术工人等人员发生变动,造成宜昌市智慧城建系统中企业信息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超过三个月仍未整改到位的企业,在宜昌市智慧城建系统对企业添加“经营情况异常”标识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企业在完成整改后,系统可自动取消标识信息。

四、检查结果处理

(一)不达标问题的处理。对不符合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进行整改,按规定整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整改期间,不得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增加项目和变更施工企业资质,不得以资质承接新业务。逾期未达到建筑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将按照资质管理权限收回或者请求资质许可机关撤回其建筑企业资质证书。

(二)处理虚假情况问题。企业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吊销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将违法行为线索移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实时公布检查结果,揭露欺诈企业的不诚信行为。

五、相关要求

(一)认真开展自查。各企业要做好自查自纠工作,积极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指标达到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二)积极配合检查。主要是通过相关系统平台查看企业人员信息和相关数据,如有必要,联合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严禁阻挠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三)严肃工作纪律。监督检查人员必须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保守国家秘密和被检查企业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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